一、适用范围
拟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
(二)《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公布;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六条、第七条。
(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六条、第七条。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拟设立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条件和旅游法规规定的单位及自然人。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人拥有产权或者申请人租用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三)有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五)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存入设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的银行担保。
四、申请材料
(一)旅行社涉旅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书名称,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和申请的时间。 |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附件1)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
2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营业执照》 |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1份 (附件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
3 |
营业设施、设备证明和说明。 |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附件3)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
4 |
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相关证明 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人员、计调人员任命的股东会决议书、身份证明、从业经历或者专业经历证明及其劳动合同证明;聘用导游人员的股东会决议书、导游人员身份证明、导游资格证、导游证、劳动合同证明。 |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附件4、5、6、7、)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
5 |
存储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附件8)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6 |
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 |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1份(附件9)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二)旅行社变更材料
序号 |
变更材料名称 |
变更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旅行社变更备案登记表 |
用于变更投资人、经营地址、名称、企业形式,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附件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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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 |
用于变更投资人、经营地址、名称、企业形式,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旅行社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3 |
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
用于变更投资人、经营地址、名称、企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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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的旅行社投资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表 |
用于变更投资人,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附件4、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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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行社注销材料
序号 |
注销材料名称 |
注销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 |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旅行社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2 |
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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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附件11)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材料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若材料齐全,向申请人出具《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材料转送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审批部门(质量规范管理科)。若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三)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
(四)审批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五)制作批文和经营许可证书(正、副本),并在“旅行社管理网上系统”注册登记。
(六)通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批文和许可证书。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批复文件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含正、副本)。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833-2495129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egov.lsszq.gov.cn/
365娱乐平台:http://www.XXX.gov.cn/
(三)投诉电话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3-96960
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0833-2413798
十一、注意事项
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按照乐山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要求进行填报或粘贴在相应位置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