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4 |
行政权力编码 |
74 |
行政权力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实施主体 |
乐山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 |
行政权力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修改);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审批条件 |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部门 |
乐山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 |
办理地点 |
乐山市凤凰路5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3- 2495709 |
服务表格 |
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相应栏目内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833-2495615、242530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省体育局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