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3 |
行政权力编码 |
73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攀登山峰活动项目审批 |
实施主体 |
乐山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 |
行政权力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受理条件 |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登山成员至少3人,其中包括2名队员、1名登山教练员或1名高山向导; 3.队员应当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4.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可以带领4名队员; 5.所有登山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6.配备符合登山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7.成员中不得有外国人。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
申请时间 |
1.攀登公布的山峰(海拔3500以上),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提出申请; |
办理部门 |
乐山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 |
办理地点 |
乐山市凤凰路5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3- 2495709 |
服务表格 |
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相应栏目内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监督电话 |
0833-2495615、242530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省体育局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