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和变更许可 |
实施主体 |
乐山市旅游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原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现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1、设立申请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4、与拟聘用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经营管理人员履历表及身份证明,拟聘用导游人员导游资格证复印件;5、企业章程;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经营场所及其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证明;8、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9、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处置措施以及资金保障方案等事宜。 |
办理部门 |
四川省乐山市旅游局 |
办理地点 |
乐山市凤凰路5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3- 2495709 |
服务表格 |
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相应栏目内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833-2495615、242530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省旅游局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