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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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景区景点讲解人员资格认定 |
实施主体 |
乐山市旅游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取得讲解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经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的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的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讲解证。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无,原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现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1、申办人员讲解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讲解证申请表; 4、正面免冠两寸彩照1张。 |
办理部门 |
四川省乐山市旅游局 |
办理地点 |
乐山市凤凰路5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3- 2495709 |
服务表格 |
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相应栏目内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 |
法定办理时限:无;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833-2495615、242530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省旅游局投诉。 |
